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