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六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