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可以延期举行: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发现有新的重要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