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毁坏。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上款规定程序的,执法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