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项目,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和接收清单的,由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