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见证。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