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