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七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