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八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对控告、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