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