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