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