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