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