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