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