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在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