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
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