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