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包括邮购,下同)、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经营行为。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制(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

批发是指以一定折扣、批量,在一定区域内向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零售是指直接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邮购是通过邮送方式向用户或读者销售出版物的经营行为。

投递是指将出版物递送至用户或读者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