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图书包括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传播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