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三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三十条 中小学教科书、大中专教材、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领导人的著作,由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