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

举办地方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应提前四个月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