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不得主办或接受委托承办任何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