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按时对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加强对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的指导和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要建立出版物市场检查队伍,完善出版物售前送审制度和年检制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