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注册登记地址之外另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应根据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经注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