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等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除依照前款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出版物市场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