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住户口;

经营者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有一定的设施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