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或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主管单位;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发行专业人员;

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法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