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十六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出版物印制、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间接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