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