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