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