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