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