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七条 出境龟、鳖、蛇、蛙、鳄鱼等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4日发布的《供港澳…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