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药物使用和停药期的规定。 中转、包装、运输期间,食用水生动物不得饲喂和用药,使用的消毒药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