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饲用饲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我国其他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
国家质检总局《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我国其他有关规定。
鲜活饵料不得来自水生动物疫区或者污染水域,且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检疫处理,不得含有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观赏和种用水生动物禁止饲喂同类水生动物(含卵和幼体)鲜活饵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