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批的依据和要求 第十九条 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 第二十条 组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出国办展计划,并须征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单独展,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 第二十二条 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3×3平方米)2人计算,在外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天数。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展和出国办展;办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如有变动,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通报审批部门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