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