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七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