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6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上半年计划,9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下半年计划,12月份审批补报的第二年度计划,3月份审批当年补报的计划),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无特殊情况,不增加审批次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