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外经贸部会签。外经贸部在收到该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