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二条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第十二条 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