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3份,式样见附件1),并提交如下材料(各… 第九条 接受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一… 第十二条 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