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

以冒充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