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或非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中含有违禁药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全国范围内禁止出口动物饲养场使用其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登记备案、非登记备案饲料生产企业和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使用违禁药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