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和自配饲料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的信誉程度、对检验检疫法规的遵守情况、自身管理水平和检验条件等,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或自配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实行逐批检验、不定期抽检和免检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