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