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