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