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